本書對西方公民倫理概念作從古至今的辨析考證,從古希臘的柏拉圖、亞里士多德、古羅馬的西寒羅,到近代的霍布斯、洛克、盧梭、康德、密爾、黑格爾以及現代的馬克思,直至當代的羅爾斯、哈貝馬斯等等,展示了一幅關于人民概念及其倫理生活的觀念史的演進圖景。
該書對“公民”、“公民社會”、“公民倫理”、“公民倫理觀”、“正義”、“自然法”、“公民權利”和“交往理性”等基本概念進行了細致的統理和辨析。其中“公民”概念無疑是首要的概念。作者認為,公民是具有主體性的具兼備權利與義務意識的人。公民不是宗法社會和等級社會中的臣民,也不是近代商業社會或西方早期市民社會的純粹經濟人,而是政治人、法律人,道德人的統一,是具有公民人格、公民身份和主體意識的個人。具有主體意識且兼備權利和義務意識的人才能算得上公民。換言之,以上提及的權利意識殘缺的人不能算是合格的公民,因為他們缺乏義務意識。作為公民的個人不僅有自己的自主性,而且尊重他人的自主性,並有對公共法則的敬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