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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明專利實體審查基準 =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guidelines for invention patent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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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利審查基準屬於智慧財產局內部的行政規則,係審查人員客觀公正審查專利案件之裁量基準,亦得供申請人為有關專利之申請共同遵守之原則。我國首部專利審查基準於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公告何謂發明(新型、新式樣)、專利要件及說明書(圖說)之記載等章,嗣後陸續公告其他章節,至二○○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公告生物相關發明基準,總計完成三篇十六章基準,前後歷經八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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